(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
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兩項責任制落實
單位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對本級、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建立起單位內部自上而下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三)防火巡查、檢查

(四)消防安全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消防檔案

二、《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范圍
高層民用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

(三)日常管理
(1)高層民用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2)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高層民用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3)高層公共建筑內餐飲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設施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
(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值班人員。
(5)高層民用建筑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筑內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查,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確定防火巡查的頻次。
(6)高層住宅建筑應當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7)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8)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9)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并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門培訓。
(10)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和分預案分別組織實施消防演練。
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編制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
(四)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2)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3)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4)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5)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6)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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